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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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7 01:31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 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 司法鉴定机构 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