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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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9:38
关于专利实用性说法正确的是:实用性的判断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当仅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难于判断其是否具备实用性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判断。
如果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就可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明显不能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或者明显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即可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的结论。
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但并不意味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得到实施,只要从公知的科学理论上能够确认可以实现即可。
专利实用性的特点
1、实践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2、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就是说,依照说明书所公开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的主题。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易,也不含有随机因素。这种能够重复实施性质,称为再现性。
3、有益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生积极效果。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