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2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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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4 06:13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术语对“平行检验”给出的释义,“平行检验”有以下几层含义: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国家明文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 “平行检验”为什么要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理机构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可行的施工方案,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量控制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实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出来的。
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提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批、分项工程报验单等自检结果进行现场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不合格的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这样才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四、
“平行检验”的独立性,也是由监理的性质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不仅对承包单位有监理的责任,同时对业主也应有监督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合同的责任,形成承包方、业主方和监理方三方相互制约的建设管理格局。
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验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平行检验”获得的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具有确实性和可靠性。只有这种检查和验收,只有在有了这种真实、可靠的“平行检验”的数据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在承包单位报送的报验单上签字,才能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正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