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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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8: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8:20
一、财务处理子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母公司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原理类似于准则后续解释4中关于集团股份支付那个处理的原理,只是不涉及子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税务处理 除契税外,营业税、土地*、企业所得税都没有划拨这种交易的提法,具体税务处理方面会视同“以土地使用对外投资”处理。 1、契税:免征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4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营业税:不征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或视同销售征收。 结合《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征收; (2)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4、企业所得税 这个税种比较麻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25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体原则是——非货币资产用途改变、结构性能改变等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视同销售;若改变了资产所有权属,如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要视同销售。这时只有尽量做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了,说明交易背景,如果必须要视同销售,也尽量以账面价值来作视同销售。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