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损益如何转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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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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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8:20
换股的一般概念、具体方式和主体资格认定:(一)“股权”、“股份”及“换股”。“换股”,即股权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以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交换另一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股”,包括股权和股份。股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财产,其表现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又统称权益性证券;股份,对被投资单位而言,是一种义务,是其应记录在“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发行股票、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录股份,又统称为发行权益性证券。
(二)换股的具体方式
1.一般换股。是指不因之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交换。一般换股按换出股权的性质不同,还可分为:(1)股份换股,即一个企业以自身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2)股权换股,即一个企业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2.企业合并换股。所谓企业合并换股,是指企业通过换股即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为对价,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方的吸收合并。按照换股时情况不同,企业合并换股还分为:(1)按换股合并时换股双方的关系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2)按换股合并后新的控股关系为标志,合并控股可分为正常购买换股和反向购买换股;(3)按换股后是否导致合并中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控股合并换股和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是指合并中解散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解散企业的股权,通过换股,转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的股权。
3.工商、税务机关对换股业务不同称谓和具体要求。(1)在工商登记方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换股业务称为股权出资,但仅限于企业以其持有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向对方投资、换取对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行为,其他情况下的换股,似乎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2)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将换股业务分别包含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指的是企业控股合并,不包含上述一般换股、吸收合并和不涉及控制权一般购股;企业合并则专指企业的吸收合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的换出股权,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称为股份支付,但换出股权则限于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包含企业所持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
(三)换股的条件和主体资格的认定
1.换股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持有的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因此企业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现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认可。但企业不可用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既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具体方法就是准备与换股价值等额的现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
2.主体资格认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参照《管理办法》的规范,将换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权换股权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业,应认定为投资企业;(2)凡以自己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对方原持有的股权的企业,应认定为被投资单位;(3)投资企业用于换股的股权发行单位,则为股权公司;(4)如果换股双方支付的对价中都不涉及自己发行的股份,则均按投资企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