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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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6:09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审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