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预留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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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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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15:09
南京公积金预留13个月解析
南京公积金要求预留13个月是基于逐月还贷的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逐月还贷时,需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不少于签订时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具体操作如下:
正文:
1.委托逐月还贷规定:
-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协议,要求预留13个月的月缴存额。
2.保留资金要求:
- 保留资金是指签订时月缴存额的12倍,即需预留13个月的月缴存额。
3. 逐月还贷流程:
- 转账还贷只能在每个月的1号-15号工作日提取。
- 如果按月还贷,需保留13个月的公积金汇缴额;不按月还贷则最少保留1元。
3.合法性:
- 该规定遵循南京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旨在确保贷款人按时足额还款,保障公积金系统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
南京要求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签订协议时,必须预留不少于签订时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即13个月的月缴存额。这一规定保障了还贷的充分资金,维护了公积金体系的健康运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