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7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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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9:49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