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永久居住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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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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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2 19:37
所有持有永久居留证身份的人士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任何无法遵守条规将会被马来西亚政府撤回永久居留的准证。持有永久居留证的人士必须:
1、行为良好。
2、遵守这个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
3、不能以任何形式加入和参与政治活动。
4、不能得以单独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批评或反对政府组织。
5、不能以单独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对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影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活动场所。
给予永久居留持有者的福利:
1、凡是居留在马来西亚连续2年以上的外籍妻子可申请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2、马来西亚公民的外籍孩童可以申请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
3、在马来西亚居住长达10年至12年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证。
4、持有永久居留证者可以向注册局申请身份证和无限期居住在马来西亚。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没有工作准证的情况下工作或拥有自己的财产。但是,持有永久居留证者不可以在选举中投票。
居住权具体是指哪些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