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未达起征点免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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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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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45
小规模纳税人在未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免征*的会计分录处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和应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月末结转销售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3、达到免征*条件时,将应交*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未达*起征点税款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减免*:
1. 免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万元的,免征*。
2. 税率减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3%的税率计征*。
3. 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服务,其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差额征税方式计征*。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并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减免税额。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