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抵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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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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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00:41
农副产品抵扣新规定如下:
农副产品抵扣新规定包括:
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4、取得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可按*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收购农产品取得普通*的,也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副产品的税收*:
1、*优惠*:对农副产品实行简易税率征收*,简易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税率;
2、免税项目:某些农副产品可能被列为免征*的项目,如粮食、蔬菜等基本农产品;
3、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购买农副产品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企业,其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应纳税额;
4、即征即退*:对于农副产品出口,国家可能实行即征即退*,即先征收*后再全额或部分退还;
5、地方税收优惠:部分地区可能针对农副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提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
综上所述,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不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购进或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可根据*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