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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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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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 16:35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不同。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程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对职工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定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工伤鉴定则是一种技术鉴定,通常在工伤认定之后进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相关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劳动能力状况出具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
2、目的不同。工伤认定主要是确定受伤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鉴定则是确定受伤者的劳动能力等级,从而具体确定其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鉴定工伤的流程是: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鉴定版出具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各具功能,相互关联但又有明显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基础,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