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车牌后几天可以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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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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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1 23:36
领车牌后必须立即挂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车辆将会受到处罚。因此,一旦领取到正式牌照,车主应立即安装号牌。在正式牌照到手之前,车主必须申领临时号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以合法上路行驶。如果临时牌照到期,车主需要重新申请,但新车最多只能办理三次临时牌照。超过三次后,将不再办理,车主应尽快完成正式牌照的办理。
车牌的管理规定:
1、车牌领取后的规定时间内挂牌;通常要求车主在领取车牌后的规定时间内(如15天内)将车牌安装到车辆上;
2、车牌挂牌的位置要求;车牌应当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指定位置,保证清晰可见,不得遮挡或弄脏;
3、车牌号码的保护措施;车主应当保护车牌号码不被遮挡、污损或者更改,以免影响交通管理;
4、车牌遗失或损坏的处理程序;如车牌遗失或损坏,车主需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或更换;
5、车牌更换或退还的情形;在车辆报废、转移所有权或者更换车牌时,车主应当按规定更换或退还车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领取正式牌照后必须立即安装悬挂,未悬挂号牌将面临处罚;在正式牌照前,车主须使用临时号牌,但限办三次,故车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正式牌照的申领与挂牌,确保合法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