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老房子所拆迁分配得到的,二套,现在我们分开居住,父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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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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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7 01:04
可以的。分户,是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根据辖区内住户的申请进行的户籍管理行为;分家,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又称“分家析产”,是家庭财产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民事行为。显然分户与分家的行为主体不同,其行为性质亦有不同,分户并不等同于分家。
例:
某村,村民甲系村民乙之父,甲乙户口在一起,父亲甲系户主。后乙结婚,欲与甲分户,乙征得甲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将乙的户口分立,乙的户口落在甲的另一处房屋上。几年后乙向甲主张乙落户的房屋为乙所有,理由是按农村习俗分户就是分家,所以,甲已将乙落户的房屋分给乙所有,甲不同意。乙欲到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刁克松律师认为:乙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分家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一种处理分配行为。分户是户籍管理部门对具备户口分立条件的家庭一种批准其户口分立的行为。分户是户籍管理行为,分家是财产分配行为,二者不能等同。
2、乙经甲同意使用甲的房屋,并将户口落在该房屋上只是取得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在批准分户时只是依法审查乙是否具备分立生活,分开居住的的条件。对乙的住所,并不是审查乙是否享有该住的所有权,只是审查其是否具备在此合法居住的条件。
法律依据:
1,关于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关于房屋共有及分割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