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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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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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0:40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是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