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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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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0:31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国资处 发布时间:2006-02-23 16:23:32
关键字:实验室安全
摘要:随着学校的发展,全校的教学实验、科研任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大连民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随着学校的发展,全校的教学实验、科研任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悬挂在墙上,指定兼职技术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学生进实验室做实验之前,由技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准操作。
第三条 本科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或其他教师负责指导,不经导师批准不能独立操作;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第四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仪器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指导教师进行讲解,试车合格才准许操作。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准改动、拆动安全装置。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实验的技术安全,有权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做出检查。
第六条 节假日夜间(当日23:00时至次日8:00时)进行教学和研究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没,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项规章制度,绝不准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和教工在实验室里用电炉或热得快做饭、烧水。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接临时电线必须向动力部门和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由持电工证的正式电工安装。
第十条 电钻、手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承揽校外的教学、实验和生产任务时,在签定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进行科研、生产活动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科研生产项目,要指派临时性的安全负责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员和科研人员及学生做实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应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条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堆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私人物品,要有安全通道,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住人(值班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源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库或保险柜存放,要有专人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要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在教学和科研实验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实验室、系(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也适用工程训练中心、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单位。违反本规定,按有关条款执行。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