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规定,对于离职人员,原单位可代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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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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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0:41
北京市公积金新规后,离职退休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职、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0:41
可以取的。前提是你到新单位后,把原单位的公积金转到新单位公积金帐号来了的,或者也有可能是到新单位了,用的原帐号。也就是看你到新单位后,有没有一个公积金转接的衔接手续。这个手续具体叫什么名,我忘了。反正是在新单位的。只要了这个手续的,就转到一起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0:36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4、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
5、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7、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0:33
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的做法看起来是给职工缴存了公积金,可能也会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提取行为,但是,职工在购房时就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种优惠政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0:42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储蓄帐号到原单位申请提取,填写提取申请书,并加盖相关印章,然后由原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