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30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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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9:15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 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 竞业*约定 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