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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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6:41
合法地偷拍所得公证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外,以其他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
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扩展资料: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
另外,应当明确,当事人所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都应视为非法使用监听器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6:49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外,以其他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都可以作为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也有这样的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6:42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裁量时产生倾向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依据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6:43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6:42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外,以其他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