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偷拍和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呀?4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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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55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实际上对瑕疵证据设置了相应的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即: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如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以违*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将*、针*头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视听资料的特殊性,使得视听资料可以人为的剪辑、叠音、移像、重影等伪造和变造,所以对此类证据的认定方法上,人民*的主要责任在于审查其真伪,审查其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55
*,偷录的视听资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他们的隐私得来的证据不能为*所接受。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55
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56
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方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