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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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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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07:03
抚恤金发放标准
1、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2、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3、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一、抚恤金主要分类
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3、此外,我国还规定有*伤残军人抚恤费,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二、抚恤金的分配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