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30 18:5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4:11
1、能够使用,但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仅限本人使用,而且不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按照当前的通行做法,身份证遗失后,需到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挂失并补办。看似经过了挂失流程,但此流程仅对其补办身份证和公安机关留档备查有意义,却不能真正注销遗失的身份证。 2、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久。十六岁至二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岁以上的,发给长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不到十六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限定及时予以解决。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解决时间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出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能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限定及时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限定。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子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