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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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3 07:48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企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个体不得申请经营承制公章);3、上海市印章行业协会的资质认定书;4、*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由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资质证明公证文书;7、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8、房屋产(使用)权或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9、经营场地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1、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单位还须提供外资委的批准文书,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