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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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20:19
可以重新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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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规定了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二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与因当事人原因按撤诉处理毕竟不同,后者当事人有过错,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受理费。该条文中虽未提及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交纳受理费,但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看作是原告(上诉人)以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申请撤诉,故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两者导致的结果是相同的,都是终结诉讼程序,只不过前者积极,后者消极。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别不同案件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减半收取诉讼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是否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20:15
可以。但是,你必须将第一次交纳诉讼费的收据原件及第一次撤诉的裁定书一起交给立案法官。有的法院还可能规定,必须由第一次案件的承办人签字,才能抵扣第二次的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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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20:15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20:1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20:14
可以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