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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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3 10:39
1、记者采访须持记者证,记者证是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2、无证记者属假记者,假记者以采访为名行敲诈之行,可由公安进行打击。对只有采访证但有工作单位的记者,由新闻出版署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记者归所属媒体管理。
扩展资料:
华夏时报允许无证记者采访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广出函〔2018〕85号
华夏时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允许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吕方锐等人于2017年3月到华夏时报社入职,从事采编工作,期间你单位没有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并允许吕方锐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采访并发表《北京景区违建别墅后续:别墅已被完全拆除》等78篇新闻报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署名作者为吕方锐的报道,本机关对你单位李爱明、陈锋、吕方锐等人的询问笔录等。
2018年3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广出函〔2018〕6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允许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领取新闻记者证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单位须在接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码0000001800819511,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8年3月20日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华夏时报因允许无证记者采访被广电总局罚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