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取消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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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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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3 11:51
1.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具体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时间。
2.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2014年3月1日前已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若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量10%,需制定调整方案,并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员工数量降至10%以内。
3. 对于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若到期时间在2016年3月1日之后,可继续履行至到期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间不一致,不论哪一方先到期,后续的劳务派遣行为均受用工总量的限制。
4. 用工单位需将调整用工方案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备案。尽管《规定》中无具体备案时间条文,但用工单位应尽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或行政纠纷。
5. 若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未降至总用工量10%以内,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之前已离职的员工。
总结:当前对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调整仅针对2014年3月1日前已使用的员工。对于2014年3月1日后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超过用工总量10%。如超过,则必须与超出部分的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