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1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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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1 16:34
大清明律草案仿照哪国的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一、扩展资料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
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
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
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二、主要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立法原则
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