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1 10:4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11:38
您好! 呵呵这不会又是误导销售吧,保险型产品怎么跟定期返还型产品相提并论呢!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