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制上班勤工资低于市工资标准自动离职有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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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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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9 15:19
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护规定,并非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劳动者不得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但劳动者可以主张补足工资差额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