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而又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能否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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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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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16
当然可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首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罚款,可以选择让行政相对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行政机关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比如在行政相对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之内。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当场实施罚款,当场实施罚款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出具罚款收据,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其次,法律之所以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当场缴纳罚款时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罚款收据是行政相对人已经缴纳罚款的凭证,避免行政机关因为行政相对人的同一处罚事项再次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而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有了罚款凭证,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律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原因是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因为如果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罚款凭据,执法人员有可能进行权力寻租,滥用手中的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当场收缴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机关及其人民*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17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由此可见,如果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给当事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