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9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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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50
(1)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