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9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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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09:53
法律主观:不能生活自理的子女不用赡养父母。应当由其他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赡养老人。如果没有其他子女的,可以由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