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推荐品牌是强制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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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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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3:14
这种做法不合法,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只有当招标人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制造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时,才能在招标文件中引用该品牌或制造商,但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以保证其他品牌或制造商可以公平参与投标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