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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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0 00:48
早期自然法学从个人是独立的推论出入之集合体国家也有独立权。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承认独立权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宣告:“各国有独立权,因此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79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规定:“每个国家有权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但是,国家独立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承认其他主权独立国家的存在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例如,在国内不得实施国际法禁止的奴隶制、种族歧视、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行为,必须依国际法保护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允许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给予外交使节以特权与豁免等;在对外关系上,按照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关系,尊重国家间的独立平等,坚持本国内政不容干涉,同时也不干涉别国内政。此外,国家也可通过缔结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自愿承担各种国际义务,使自己行使独立主权的自由受到某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