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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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5 01:57
第三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函按业务分工由*或*授权的分管副*签发。*或*授权的分管副*不在时,“急件”和“特急件”由值班*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经分管副*审核后由*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由*或*授权的分管副*签发。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函、*会议通知等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核安全司关于审批进口放射源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司关于建设项目验收委托函、环境监察局关于环境监察通知的文件等*专项工作文件,经*授权可由相应业务司(局)的司(局)长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人事任免文件由人事司*或*授权副*签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由司(局)长或司(局)长授权副司(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签发公文时,签发人应当注明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