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后,受让方能对之前的侵权索赔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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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02
如果是对方肯定是不能找你索赔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ccopyright.com)上填写,并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注意: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
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
1. 法人名称;
2. 注册日期;
3. 注册地;
4. 注册证明编号;
5. 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联系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申请联系人和代理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注释: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打印,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登记证书中的软件版本号以申请表中填报的为准,申请人提交的鉴别材料的页眉的软件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符合一致,但有无以申请表中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02
这个来说是可以进行保留,这样的索赔的权利应该来说是有的,所以说收养方应该是有这样的权利进行解决目前的问题。追问某甲把自己的物品置于公众场所,被多人随便用了,而且用旧用坏坏了。甲还没追究,某乙却向甲买了这个物品,然后找之前曾经用过的一个人以自己名义要求索赔?合逻辑吗?
转让前,甲对于财产有权利也有责任,乙买了旧东西降低了价值,难道不是甲的直接责任吗?转让之前出的问题,乙那时没有物品的所有权,怎么能回溯索赔的权利和责任呢?要索赔也应该由甲去找用的人赔,再补偿乙。乙跟之前的侵权使用者有什么关系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03
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相关的平台上找专业的人士去咨询。
比如 知羚网 或者是飞镖网等知识产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