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没有放人没有批捕怎么回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6 09:0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07:12
可能案件还没调查清楚。
刑事拘留已达37天,未批捕也未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