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3 06:2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2 09:52
一、第九条删除:“征用草原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应在批准的面积内进行建设;
(二)被征用草原内凡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水源、渠道、牧道、桥梁等设施,征用单位不得随意阻断或破坏,但因工程建设必须占用的,应及时修复或新建相应的设施;
(三)征用草原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安置牧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半人工草地需加收草原主要设施的总投资。人工草地按耕地的征用标准执行;
(四)临时性使用草地,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在批准的期限内负责清理现场,并付给恢复草原植被补偿费50-100元/亩。”二、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十条中的“农牧林委员会”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三、第十六条第二款删除“草原培育管理费应本着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草原培育管理费的80%以上应用于草原建设,其余用于草原管理事务。”四、删除原第二十七条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