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变更公证协议行吗?怎样办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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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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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9:10
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协议书(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的性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容易随便变更.若对公证的内容有争议,可就此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对孩子的探视的权利的,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据你所述男方的这种情况,你可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则应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附相关条文供你参考: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