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虾们!2009年的时候,我司为客户加工生产了一批产品,产品的专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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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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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0 03:39
首先,客户关于未卖出货物、所以不支付加工费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客户应按加工合同的约定支付你们加工费用。
其次,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客户不按约支付加工费、保管费的前提下,你们有留置该批货物并就该批货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尽管享有留置权,但你们不能自行低价处理该批货物(如与客户协商一致则可以),如果自行处理,可能构成侵权。
第四,你们实现权利的方式是,留置该批货物,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的官司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然后在法院的组织下拍卖、变卖该批货物,处理货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客户拖欠你们的加工费、保管费等。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其取得须满足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指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消极要件有: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该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权人享有: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