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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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5:16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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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5:16
《教师法》规定30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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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东莞教师向教育局申诉,教育局当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成被告
1986年9月,林某入职东莞某中学,并至今一直在该中学工作。林某于2013年11月用EMS快递方式向东莞市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称其在2006年9月10日第22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该中学突然停发了原告已经领取了20多年之久的教师节慰问金,取消了林某工资项目中的“教师育人奖”、“市生活补贴”、“岗位奖”等项目,把林某的月工资从1300余元减少为900元,把原告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改变为工勤人员的身份和待遇。
林某认为,时任中学校长的黄某擅自取消林某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是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东莞市教育局依法给予纠正。
东莞市教育局收到林某的申诉书后,于2013年11月作出了《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教育局认定,经审查,林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市教育局的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林某在申诉书中所列的被申诉人黄某不符主体资格。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12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林某诉称市教育局在决定书中以“你在申诉书中所列的黄某不符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教师申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市教育局依法受理林某的申诉。
市教育局辩称,林某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诉,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杨靖波局长并未发表意见,基本由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辩论。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教师状告市教育局 “一把手”出庭应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5:12
90天。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5:14
一般30日内作出回复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5:18
教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