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1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0:10
第二十八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我省现有或预从事废旧家电拆解的企业中,择优确定1-2家作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并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九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环保等部门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进入二手市场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经营成本和新旧状况,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后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处理完毕;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