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2:01
近年来,*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但*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系,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或*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2:01
近年来,*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但*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系,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或*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2:02
近年来,*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但*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系,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或*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2:02
近年来,*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但*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系,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或*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