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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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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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7 23:20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参*】 ABC
【考点提示】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买方的权利义务
【试题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题以下简称《公约》)第51条第2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在公约中为同义语),因此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公约》第45条第2款规定:“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因此,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B项表述是正确的。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因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公约》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故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