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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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2:42
概念
地役权: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举例:小学为方便坐地铁,与旁边的工厂约定,学校借工厂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小学就是需役地,工厂就是供役地。
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5)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谓地役权一并转让,就是在这个物权上面设立有地役权,由于合同仍处于有效期,所有权的转让,不得影响之前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