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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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 商品房 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负担。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 贷款 ,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 ,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 招标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