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5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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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27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