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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但为了照顾孩子一直在一起生活,7年了,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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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4

您好,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证的话,即使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认定较夫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共同共有,即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同等份额;第二,按份共有,双方对财产的持有不再无份额,而是有份额区分。
实务中对于大额财产,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则等额享有。对于个人随身物品,通常都是谁使用的就归谁。如果需要分割大额财产,可以提前做好约定,或者搜集好出资的比例,以便用于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答:
(一)房子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
(二)汽车
婚后无论你们双方谁出钱购买汽车,在法律上都属于你们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该汽车属于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
(三)存款
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同,如果一直不复婚,那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不属于了,这跟你们又一起生活几年没关系,从你们离婚那天起,你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你们在一起的这几年属于非法同居,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法律上是不肯定这种做法的,所以不属于共同财产物流什么原因都不是。除非你们处于婚姻状态不然都是不支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4

您好,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证的话,即使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认定较夫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共同共有,即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同等份额;第二,按份共有,双方对财产的持有不再无份额,而是有份额区分。
实务中对于大额财产,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则等额享有。对于个人随身物品,通常都是谁使用的就归谁。如果需要分割大额财产,可以提前做好约定,或者搜集好出资的比例,以便用于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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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证的话,即使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认定较夫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共同共有,即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同等份额;第二,按份共有,双方对财产的持有不再无份额,而是有份额区分。
实务中对于大额财产,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则等额享有。对于个人随身物品,通常都是谁使用的就归谁。如果需要分割大额财产,可以提前做好约定,或者搜集好出资的比例,以便用于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答:
(一)房子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
(二)汽车
婚后无论你们双方谁出钱购买汽车,在法律上都属于你们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该汽车属于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
(三)存款
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同,如果一直不复婚,那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答:
(一)房子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
(二)汽车
婚后无论你们双方谁出钱购买汽车,在法律上都属于你们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该汽车属于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
(三)存款
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同,如果一直不复婚,那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不属于了,这跟你们又一起生活几年没关系,从你们离婚那天起,你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你们在一起的这几年属于非法同居,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法律上是不肯定这种做法的,所以不属于共同财产物流什么原因都不是。除非你们处于婚姻状态不然都是不支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4

您好,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证的话,即使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认定较夫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共同共有,即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同等份额;第二,按份共有,双方对财产的持有不再无份额,而是有份额区分。
实务中对于大额财产,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则等额享有。对于个人随身物品,通常都是谁使用的就归谁。如果需要分割大额财产,可以提前做好约定,或者搜集好出资的比例,以便用于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4

您好,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证的话,即使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认定较夫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更为复杂,通常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共同共有,即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同等份额;第二,按份共有,双方对财产的持有不再无份额,而是有份额区分。
实务中对于大额财产,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则等额享有。对于个人随身物品,通常都是谁使用的就归谁。如果需要分割大额财产,可以提前做好约定,或者搜集好出资的比例,以便用于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答:
(一)房子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
(二)汽车
婚后无论你们双方谁出钱购买汽车,在法律上都属于你们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该汽车属于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
(三)存款
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不属于了,这跟你们又一起生活几年没关系,从你们离婚那天起,你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你们在一起的这几年属于非法同居,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法律上是不肯定这种做法的,所以不属于共同财产物流什么原因都不是。除非你们处于婚姻状态不然都是不支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同,如果一直不复婚,那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6

不属于了,这跟你们又一起生活几年没关系,从你们离婚那天起,你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你们在一起的这几年属于非法同居,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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