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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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8 16:56
电子*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红冲”处理。
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电子*开具红字*,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电子*“红冲”的办理流程:
(1)销货方电子*未入账、购货方电子*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已入账、购货方电子*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红字电子*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联随红字电子*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