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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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8 13:15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文件的规定: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三、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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